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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视频详细讲解了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及其与著作权的区别,并深入剖析了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及其限制。视频强调了邻接权作为传播者权利的重要性,并结合实际案例和考点,系统梳理了各类权利的行使条件、义务以及侵权赔偿原则,旨在帮助学习者全面理解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
亮点
- 🎭 表演者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拥有人身权(表明身份、保护形象)和财产权,财产权包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现场直播、复制发行以及出租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即“网上录直播复发租光盘”。
- 🎧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拥有财产权,包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复制发行以及出租其制品,即“网上复发租光盘”,此外,录音制作者还享有独特的“获酬权”,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或餐厅等机械表演使用其录音制品时,无需许可但需支付报酬。
- ⚖️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著作权主体是作者,客体是作品,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加50年;邻接权主体是传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客体是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保护期限一般为50年,且除表演者外,通常只享有财产权。
- 🚫 出租权客体限定:在著作权法中,出租权并非所有作品作者都享有,仅限于视听作品和软件作品的作者,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这意味着音乐作品的作者不享有对其作品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 💰 侵权损害赔偿: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遵循“三步走”原则:首先根据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若难以计算,可参照权利使用费;若仍无法确定,则由法院在500元至500万元范围内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