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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视频是2025年法考行政法专题讲座“受案范围”的第14讲,由李佳老师主讲。视频深入剖析了行政诉讼中案件受理范围的核心要素,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协议以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老师强调理解而非死记硬背,并通过大量案例和考点分析,帮助考生高效掌握行政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复杂知识点,旨在缩小备考范围,提升冲刺效率。

亮点

  • ⚖️ 具体行政行为是受案范围的核心判断标准: 视频强调,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核心的依据是其是否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如处罚、许可、强制等可诉,而行政指导、内部人事行为、补正材料告知书、刑事侦查决定等非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可直接起诉。
  • 🤝 行政协议虽非具体行政行为,但可例外受案: 尽管行政协议(行政合同)因其双方法律关系而非单方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它被明确列为行政诉讼的例外受案范围,即当事人可以就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 📜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审查,但有严格限制: 抽象行政行为(如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起诉,但可以附带性地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中被审查,且审查对象仅限于效力最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且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
  • 🚫 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有限制: 如果法院在附带性审查中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其处理结果是“不适用”,并可向制定机关“提建议”修改或废止,甚至可以“告领导”施压,但法院无权直接“撤销”或“宣告无效”该文件,体现了中国法院在违宪违法审查权上的克制。
  • 🗺️ 抽象行政行为的管辖和备案机制: 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决定管辖法院,管辖仍由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法院对认定违法的文件提出建议后,制定机关需在60日内答复。此外,法院需将相关裁判报送上级法院备案,高级别机关制定的文件需报送更高级别的法院(如公安部文件报最高院,省政府文件报省高院)。

#行政法 #受案范围 #法考

思考

  1.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准确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非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对于那些看似行政但实则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为(如刑事侦查决定、内部人事管理等)?
  2. 当法院在附带性审查中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时,除了“不适用”和“提建议”外,如果制定机关拒不采纳建议,当事人或法院还有哪些进一步的法律途径来确保违法文件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