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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黄师”不应由警方自己来当
法律工作者介绍
大家好,我是法山,一名平民无奇且私有很多的法律工作者。今天我要跟朋友们聊一个话题啊,那就是淫秽物品鉴定权应该在谁手里。
淫秽物品鉴定的问题
今年我所接了一个刑事案件,涉案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现在当事人啊有多名,其中还有非常知名,可能我一说出名字,相当部分观众都看过其作品的作家。
法律话题讨论
今天本期视频啊,我不讨论具体的案情,也不讨论该案本身,也不讨论作品本身,我只分享我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非常值得关注和讨论的法律话题。
淫秽物品鉴定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首先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特别严重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据说04年的法治2004 11号文件呢对情节轻重就予以了认定。根据该文件第二条啊,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金额只需达25万,理论上就有可能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10年以上。
淫秽物品鉴定标准和鉴定人员的问题
关于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标准呢主要来自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有力啊银屑性的具体描写性行为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银屑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等即可认定为淫秽出版物。而第三条就规定啊整体上不是淫秽但部分由第二条罗列的内容的即为色情出版物。
淫秽物品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啊,我们得分以下三点来讲,分别是第一目前关于淫秽物品鉴定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第二是该鉴定现状容易引发的法律后果,第三是我为什么呼吁对淫秽物品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优化和调整。
司法鉴定的要求
我举个例子,在传统的民事纠纷,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啊,开发商如果和施工方就工程造价发生争议,开发商主张呢在建工程只值5000万,施工方主张一个亿,这个时候法院该怎么办呢,反而会说我既不懂工程量太大,也不可能亲自勘察,既然你们各执一词,那好其中一方申请鉴定,法院呢就在司法鉴定库里面抽有关专业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让他们去鉴定,最后呢我的裁判就以鉴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淫秽物品司法鉴定的问题
93年发布的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啊第一条就规定了对于正式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呢就应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一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呢就由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
淫秽物品鉴定的问题
目前关于淫秽物品的鉴定存在什么问题,第一个问题就在于缺乏专业度。我毫不怀疑具体负责鉴定的公安干警作风正派,但对于作品是否具有艺术价值和文学性他们又是否具备有关专业和文艺上的审美呢。第二个问题是该鉴定意见客观上存在容易被立场所左右的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啊各方有各方的立场,这毋庸讳言,比如说公诉人肯定不乐于看到自己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最后无罪释放,法官肯定不乐于看到自己出具的判决被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权问题
这些都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事关考核和KPI的,他们不仅要负责收集对被告人的定罪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他们也会出庭接受质询,他们也是比赛中需要下场博弈踢球的球员。这两个问题背后真正反映的其实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权问题。
“鉴黄师”不应由警方自己来当
法律行业的规则
在法律行业工作久了,或者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人都会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好的规则会让坏人变好,坏的规则会让好人变坏。每个人都活在规则中,也接受着规则对自己的影响。
参与淫秽物品鉴定的问题
目前参与淫秽物品鉴定的工作人员们作风正派,但我对可能既当球员又当裁判的规则持怀疑态度。这可能导致裁判不公的巨大漏洞,导致同样一部作品因导演不同而被判定为淫秽作品。
重新鉴定的问题
虽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决定是否重新鉴定的机构是侦查机关自己,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决定权仍在法官手上。这引发了对涉案作品是否有艺术价值的鉴定应该由谁来进行的思考。
提高办案效率的问题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是否应该由一个独立的单位专门对是否淫秽进行鉴定,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看法
对于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轻重的金额标准、淫秽色情的鉴定标准及程序都有大量优化的空间。应该有一个更加客观专业公正的鉴定程序,让公安机关不用承担鉴定责任,减少责难,让裁判机关有更加科学公正的裁判依据。
结语
我呼唤着正义的规则,也期待着一个良好的规则,能将人类的阴暗关进牢笼。因此,我重视每一起我经手的案件,将我发现的问题指出来,并提出我的呼吁。表达呼吁本身很重要,因为我们自己就很重要。这是我作为一个还算有一点关注度的法律人的呼吁。